广西民族技艺职教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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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经广西民族技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组织成立“广西民族技艺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由广西民族技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广西民族技艺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产教合作、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 其宗旨是:立足广西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动民族技艺产业资源和办学资源整合优化,推动校企校地深度合作,推动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体系科学发展,全面提升行业产业和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 集团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产业创新发展和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提供有关建议咨询,促进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产业园区之间的对话与协作。

第七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广西关于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

第九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与民族技艺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选聘兼职教师,组建跨学校、跨行业的教师梯队,共建教学团队;互相开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条件;联合举办技能比赛。

第十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民族技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平台。成员单位均可与集团的合作企业进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享顶岗实习岗位,共同进行顶岗实习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拓展共建共享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行业产业、民族技艺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体系平台。通过共建专业、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机制创新,共同促进行业企业和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科研创新合作平台。通过开放行业企业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民族技艺职业培训规范化建设,通过推动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通过推动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通过推动政府购买民族技艺职业教育服务,不断加强集团服务社会的功能开发与功能建设,努力提升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

第十四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集团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民族技艺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广西民族技艺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集团成员

第十五条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集团常务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集团四家发起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产生。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是集团各成员单位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和协商的基本形式,由所有成员单位派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执行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集团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集团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

(三)审议集团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设立集团下设机构,聘任各下设机构领导;

(五)审议集团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集团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七)审议集团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十九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秘书处的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时向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二)统筹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相关工作;

(三)统筹集团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集团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受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申请;

(六)负责集团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七)负责筹备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起草相关会议文件,撰写相关工作报告;

(八)负责集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的宣传、档案工作;

(十)受理集团成员单位的诉求、建议等。

第二十条集团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组成架构为:

(一)设1个理事长席位,为常任席位,由集团牵头发起单位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担任;

(二)设4个副理事长席位,由发起单位通过民主协商产生。

(三)集团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长由牵头发起单位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人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常务董事会聘任;

(二)发起单位各派1-2名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秘书,由常务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并主持集团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主持集团理事会;

(三)向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根据理事会决定的分工,分管集团某一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职责为:

(一)参加理事会,对理事会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为集团的建设出谋划策,承担集团发展建设的实质性任务。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由理事长召集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集团理事会每1-2年举办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四章集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集团由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组成,由集团发起单位邀请相关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加入。

第二十八条受邀并同意加入集团的单位,视为承认本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集团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加入集团程序:

(一)发起单位将邀请的单位基本信息提交到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并备案登记;

(三)秘书处发放集团成员证书。

第三十条集团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集团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行为,经常务董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五条每个集团成员选派一名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执行代表,参加集团董事会,代表本单位参加集团相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为:

(一)参加集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合理使用集团成员单位的身份和集团统一标识对外宣传的权利;

(三)向秘书处提出诉求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使用集团各种资源的权利;

(五)向秘书处申请协调与支援的权利;

(六)参与集团各项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申办集团成员大会的权利;

(八)监督集团运行及各项工作的权利;

(九)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集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为:

(一)遵守集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的相关决议;

(三)团结集团成员,加强集团成员间的沟通联系,支持集团的各项活动,优先与集团成员开展各项合作活动;

(四)维护集团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五)保守集团秘密;

(六)关心集团事务,为集团的发展献谋献策。

第五章集团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集团的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集团成员单位支持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的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集团经费的使用,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由秘书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属于预算内的经费使用,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三)预算外的经费使用,由分管秘书处的副理事长负责审批;

(四)集团在实现独立法人治理结构之前,为方便财务管理,财务账户挂靠在牵头单位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八条集团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集团各项业务和事业发展所必须的开支;

(二)集团日常工作所必须的开支;

(三)集团各类会议会务组织开支;

(四)经理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项目。

第三十九条社会各界捐赠或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四十一条集团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在每届集团理事会上以财务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

章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

(一)理事长;

(二)发起单位;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四十三条章程的修订内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集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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